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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开展2022年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 辽沈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开展2022年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 辽沈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煤管办2022〕39号

  ?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228号),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以下简称“省两局”)制定了《全省煤矿开展2022“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2022519

  

全省煤矿开展2022“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228号)部署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集中宣讲、教育培训、隐患曝光、问题整改、经验推广、在线访谈、知识普及等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两局决定成立工作推动领导小组,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

  组长:王献辉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 ? ?李 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局长

  副组长:李希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纪检组长

  ? ? ?赵万旭?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副局长

  ? ? ?杨 良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 ? ?任伟宏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 ? ?梅树海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成员:彭晓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一处主持工作

  ? ? ?刘国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二处 处长

 ? ? ? 李雪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 处长

  ? ? ?张 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四处 主持工作

  ? ? ?丛 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煤矿安全监察处 主持工作

  ? ? ?郑 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事故调查处? ?处长

  ? ? ?李跃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处长

  ? ? ?崔忠会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技术处处长

  ? ? ?耿文涛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 ? ?李 波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

  ? ? ?张献阳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法规与培训处处长

  工作推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法规与培训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工作推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联系、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安排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开展。

  三、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2022“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1日至630日,活动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集中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通过组织开展干部专题培训、安全宣讲、集中专题研讨等活动,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具体要求等,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班组会”等学习活动,突出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查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推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组织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深入机关和煤矿企业,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安全生产法等内容的宣讲活动,确保相关责任人切实学深悟透,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各项举措有效实施,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稳控煤矿安全形势。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

  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贯活动,邀请专家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和辅导培训交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

  5.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通过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等,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声势。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日”和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提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根据地区和本企业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邀请有影响的公众人物、行业专家、媒体人员等开展“主播讲安全”“专家远程会诊”“美好生活从安全开始话题征集”“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全屏传播”,制作公益广告、海报、短视频、提示语音等,利用各传播载体集中推送,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特点,严把内容质量关,组织、指导广大煤矿干部职工制作能够反映煤矿事故发生规律特点、预防措施的新媒体应急科普作品和能够体现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抢险救援、宣传教育等工作成效的宣教作品,充分利用地方融媒体、微信、网络直播等新媒体平台,开展优秀新媒体作品展播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煤矿事故灾害预防、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煤矿基层,身体力行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切实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利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岗位职工、不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积极推进制作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选取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安全志愿者在行动”活动,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同步启动“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至2022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煤炭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大警示教育和问题隐患曝光力度,推动煤矿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深入宣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组织和协调主流媒体,聚焦行动措施,及时报道工作进展。要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等经验做法,推广在落实责任链条、创新管理举措、优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优秀经验做法,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典型问题隐患等的曝光。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明查暗访,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曝光一批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煤矿也要在行人井口(露天煤矿为交接班室)公示发现的职工典型违章行为,组织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引导煤矿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升安全意识。活动期间每月至少在市级以上或本企业媒体曝光1-2个典型案例,并向省两局报送相关情况。

  五、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强化意识,务求实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纳入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强活动组织实施,认真筹划部署,细化活动安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做好人力、物力和相关经费等保障,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拓展渠道,营造氛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拓展社会面宣传渠道,在所在地街道、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在厂区电子显示屏、地方融媒体、网络平台等持续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及新媒体作品,打造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的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统筹力度,加强活动组织实施的整体协调联动,把各项宣传活动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相结合,切实以宣传活动促进工作开展,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523日前反馈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61日前报送活动方案,6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每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1220日前报送安全生产辽沈行总结报告。方案、总结和统计表均需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正式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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